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多以公司化的组织形式出现,涉案人数众多。根据刑法共同犯罪理论,公司内部人员从老板到员工,对犯罪结果起到促进作用的均以共同犯罪论,因工作岗位、职务的不同,特别是公司股东、经理…[阅读全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数额认定是司法实务中普遍关注的问题。对常见的如返还投资利息、重复投资和吸收本人、亲友资金等是否计入犯罪数额问题,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也存在表述不明确、甚至解释之间相互矛盾…[阅读全文]
理论上来说,越早退赃退赔,越能体现行为人的悔过之心,从轻处罚的幅度也就越大,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赔的,甚至可以减轻处罚。这一点在我国刑法和非法集资司法解释、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里都有体现。 我国刑法第17…[阅读全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非法集资行为的一种,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故…[阅读全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2年3月1日)第七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规定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阅读全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高管责任的认定《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这里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阅读全文]
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应区分行为作用——分类确定退赃退赔责任非法集资类案件应区分领导者、组织者、团队负责人、业务员等职级作用确定退赃退赔责任。在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中,积极退赃退赔与量刑的关系甚为密切,一…[阅读全文]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主体的不同身份会采取不同种类刑事强制措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一般办案机关掌握两类人员是要入罪的,一类是核心管理层,一类是业务骨干。对两类人员在退赔及采取强制措施上,标准是不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