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要点

更新时间:2025/1/11      浏览:78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主体的不同身份会采取不同种类刑事强制措施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一般办案机关掌握两类人员是要入罪的,一类是核心管理层,一类是业务骨干。对两类人员在退赔及采取强制措施上,标准是不一样的。业务骨干按照办案机关要求,退赔吸收资金的一定比例的款项后,可以变更非羁押强制措施,但对核心管理层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办案机关是谨慎的。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可在各阶段申请办理

取保候审并非只有侦查阶段可以,在公安主导的侦查阶段、检察院主导的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主导的审判阶段均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不同阶段申请取保候审的程序不同,注意事项也不同。业务骨干人员在采取刑事拘留的羁押强制措施后,按照一定比例退赔吸收资金,就可以申请变更为非羁押强制措施。有时办案机关会出台退赔方案,对于积极退赔的业务骨干成员,可以委托律师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办案机关可以办理变更非羁押强制措施取保候审。但涉案公司高管作为主犯即使退赔也很难采取取保候审等非羁押的强制措施。


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办案周期较一般刑事案件较长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涉众,一是被告人比较多,二是投资人比较多,取证工作量大,所以办案时限基本都用到最长时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一个案子可能就要对两三百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而投资人就更多,几千人甚至上万人。对每一个投资人投资多少,返还多少,复投多少都要通过报案材料,合同协议,银行流水等,并结合财务数据做出详细的审计。

四、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律师介入的阶段很关键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律师介入的越早越好。在嫌疑人刚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时,及时的会见,了解涉案情况,积极退赔,以争取变更强制措施。一部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就是嫌疑人在逮捕后才委托律师,刑事拘留阶段本人及家属都认为没大事,就是配合调查,最长三十七天就放出来了,什么工作也没有做。犯罪嫌疑人一旦逮捕,想申请变更非羁押的强制措施难度就就会加大。


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无罪辩护较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对于涉案人员的确定,案件退赔方案,个案差异较大,办案实务中,政策引导性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辩护律师想作无罪辩护较难。目前,确定非法吸收资金行为的非法性,由办案机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调查认定,不再需要相关金融监管机构出具非法性的认定。而办案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是要做实质调查的,即使表面形式合法,但实质的行为已经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四个特征,即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就会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通常无法以涉案公司取得合法的工商登记,依法纳税等合法的形式作为出罪抗辩的理由。


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注重审计报告的审核质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及吸收金额一般巨大,且吸收投资对象人数众多,为厘清每个人的责任,案件都会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涉案资金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对吸收资金总额,以及返还本金,造成损失都会做出详细的审计结论,每个人吸收资金,获利数额也会同样进行全面的审计。因此,审计报告是非法及收公众存款案件重要的定案依据。审计报告数据宠杂,计算量大,但正因为如此,律师必须就审计报告结合在案的其他证据进行详细的核实,并就审计报告提出质证意见。实务操作中,审计报告的错误也是有的,所以对于审计报告不可以直接使用其结论性意见,需要对其结论得出的依据进行全面的审核,从而确定其真实性。


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量刑情节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侵害的直接法益是国家金融秩序,而不是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在实践中,有被告人将款项退还给未收回成本的投资人,让投资人出具谅解书,但有的检察机关认为,此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并不能成为本罪的量刑情节,因为本罪的投资人不能认为是严格意义上刑事被害人,在建议量刑时不作为量刑情节依据。所以在实务中退赔违法所得及赔偿建议退缴给办案单位,由司法机关统一处理。


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数额的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吸收资金数额以实际吸收资金的总额计算,这里必须清楚,这个总额不是报案人投资总额,也不是造成损失资金总额,这里的总额是通过非法集资行为,共吸收公众存款的总额包括已还本付息人员投资金额,也包括未还本付息金额。另,对于复投资金的计算,实务中一般对复投的本金算入吸收总额里,但不包含投资所得利息复投的金额。

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共犯的认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多以公司经营形式为依托进行非法集资行为,犯罪行为呈现组织化、集团化。在组织架构复杂、人员较多的情况下,实务中如何确定共犯,各地基本形成一些共识的操作标准,即公司老板、实控人被认定为是主犯,公司高管、中层管理人员认定主从犯的选择性较强,公司业务员被认定为从犯,主要处理业务相关、财务相关人员,较少涉及技术相关、行政相关人员,个案差异较大,并非绝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在共犯认定上,横向对比个案之间差异较大。从类案看,存在共犯认定的标准不统一,共犯认定泛化,这都是实务中需要研究与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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