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支付的利息应依法予以追缴,尚未归还受害人本金的,已支付的利息可以折抵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第五条规定关于涉…[阅读全文]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吸收资金用途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清退所吸资金的,可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根据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阅读全文]
数额是定罪量刑的基本标准,但不同行为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数额认定较为复杂,需要结合犯罪特点区别对待。负责或从事吸收资金行为的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通常应根据其实际参与吸收的全部金额认定。…[阅读全文]
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受到财产损失的被害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认为通过追缴和退赔不能弥补损失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阅读全文]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一定意义上讲,都是一种非法集资的形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有:一、侵犯的对象不同。集资诈骗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非法…[阅读全文]
近年来,理财公司、财富公司集体沦陷为犯罪,很多员工成为背锅侠。该类案件往往有一个特点,实控人早有准备,名下没有财产,员工们毫无防备,名下有房有车。投资人血本无归苦苦寻找一切财产线索。导致很多员工的房子…[阅读全文]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呈高发多发态势,且普遍涉案资金巨大,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极大。为提高大家对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的认识和防范能力,本文总结了非法集资的几个常见法律问…[阅读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规定:“五、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 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