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吸收资金用途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清退所吸资金的,可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作为犯罪处理。
根据2022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这个新的《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因此依据本条,如果企业或个人客观上的行为虽然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其所吸收的存款确实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如果企业或个人有意愿、有能力退还借款时,应当建议检察机关不起诉,建议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如果企业或个人有意愿退还借款,但暂时还没有能力,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还部分款项或与签定在一定期限内保证退还款项的“还款协议”,从而与受害人在形式上达成和解协议后,再申请办案机关对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或在审判阶段对行为人减轻罪责,从而达到最轻辩护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