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支付的利息应依法予以追缴,尚未归还受害人本金的,已支付的利息可以折抵本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4]16号)第五条规定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该规定明确,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对于已经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各项回报及其他费用,通常是从违法所得款项中予以支付的,该利息、分红等也是违法所得的一部分,所以也应当予以追缴。从这点来看,案涉利息不予保护。在案涉合同有效情况下,合法利息不予保护,在法理上难以自圆其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高检会〔2019〕2号)第九条关于涉案财物追缴处置问题的规定,“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实践中,追缴款项一般情况下难以清偿全部借款,该规定明确按照集资额比例予以返还,而非按照债权额(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比例返还,也反映了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对案涉利息不予支持的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