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支持投资人在刑事判决后民事起诉?

更新时间:2025/1/11      浏览:726

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受到财产损失的被害人,在刑事判决生效后,认为通过追缴和退赔不能弥补损失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但是该规定已于2015年1月19日起废止。最高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10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而受到财产损失的被害人在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认为通过追缴和退赔不能弥补损失而另行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驳回起诉。理由如下:“首先,人民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已对被害人的财产损失作出处理。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认定晨光公司及法定代表人苏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二被告分别处以刑罚,并责令其按该判决所附明细表载明金额退赔包括本案王某在内的被害人损失共计83404470.52元。该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人民法院就其中财产部分立案执行……刑罚兼有对被告人的惩罚和对被害人的补偿功能,刑事判决中的责令退赔是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对被害人因财产被非法占有、处分而遭受损失的事实予以确认后,作出的责令被告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判决事项。该判决事项具有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性质上是对被害人民事权利的救济手段,与民事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王某的损失仍可通过执行程序寻求救济。其次,王某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2013]229号)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王某起诉的被告与此前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完全竞合,不涉及其他责任主体,且该刑事判决对涉案财产的处理结果已涵盖民事诉讼请求的赔偿范围,被害人已获得公力救济。在此情况下,王某基于同一事实、相同的诉讼标的、事实和理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违反民事诉讼法“一事不再理原则”,也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北京一中院在(2017)京01民终5842号中认为,“冯某向李某的借款行为虽然被刑事判决认定为诈骗行为,但是刑事判决未涉及退赔问题,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合同及法律规定,判令冯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4288950元及相应利息,于法有据”。上述两则判例表明,在刑事判决明确退赔等相关经济损失赔偿内容的情况下,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则不予支持,只有在刑事判决就退赔内容没有明确的情况下,才可向法院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联系方式
  • 首席律师:孟宪辉律师
  • 联系电话:188-0109-1688
  • 微  信  号:18801091688
  • 执业证号:11101201410548520
  •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北塔24层
取保候审 精英团队 刑事辩护 律师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