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高管责任的认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单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个人犯罪的规定处罚。这里的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公司的高管。
高管对单位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负有直接的管理、组织、决策等责任。高管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及承担多大的责任,通常会从高管的主观故意、客观行为、在案件中地位和作用进行综合考量,律师在进行辩护时注重如下几点。
一、高管在非吸行为中的主观故意认定
(一)明知公司业务模式具有非法性
1、对吸存行为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认识。高管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通常具有一定的金融知识和管理经验。如果公司的业务模式明显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如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高息回报为诱饵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吸收资金,高管应当能够认识到这种行为的非法性。例如,在一些案例中,公司以高于银行数倍的利率吸引公众存款,且没有合法的金融牌照,高管参与了该业务模式的设计和决策,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高管具有主观故意。
2、对公司运营不符合正常金融程序的认知。正常的金融机构在吸收存款时,会遵循严格的程序和规定,包括资金的托管、风险评估、信息披露等。如果公司在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完全避开这些正常程序,高管对此明知且继续推动公司业务,可推断其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故意。比如,公司没有将吸收的资金进行规范的托管,高管却仍然支持和参与吸存活动。
(二)对公司资金来源和用途的非法性认识
1、资金来源的非法性。当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通过向不特定公众进行高息揽储时,高管若知晓这种资金来源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却仍然参与公司管理决策,推动吸存业务的开展,可认定其主观故意。例如,公司通过口口相传、网络宣传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募集资金,高管对这种非正规的资金募集方式未加制止,反而积极参与公司经营,利用这些非法来源的资金进行其他经营活动或支付前期投资者的本息。
2、资金用途的非法性。如果高管明知公司吸收的资金不是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用于填补其他债务窟窿、个人挥霍或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如用于非法集资网络平台的虚假项目包装等,那么可以认定高管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观故意。在一些案例中,公司将吸收的资金用于偿还前期投资者的高额本息,形成 “庞氏骗局”,高管参与其中的决策和管理,对资金的非法用途是明知的,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二、高管在非吸行为中的客观行为表现
(一)参与公司非法吸存业务的决策
1、制定吸存方案和策略。高管在公司决策层中往往扮演重要角色,如果他们参与制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案和策略,如确定吸存的利率、期限、奖励模式等,应认定其在非吸犯罪中具有积极的行为表现。例如,高管参与制定了一套复杂的多层级奖励模式,鼓励投资者介绍新的投资者,这种模式实际上是为了扩大非法吸存的规模,高管的这种决策行为构成了非吸犯罪的客观方面。
2、决定吸存业务的推广方式。高管决定采用非法的推广方式来扩大吸存规模也是重要的客观行为。比如,决定通过虚假广告、虚构公司实力、冒用金融机构名义等手段在社会上广泛宣传吸存业务,吸引公众存款。这些推广方式严重误导了投资者,增加了非法吸存的危害性,高管对此类推广方式的决策应作为其承担责任的依据。
(二)组织、指挥非法吸存活动
1、组织吸存团队和人员管理。高管负责组织吸存团队,对吸存人员进行管理和培训,使其按照公司的非法吸存模式开展业务,这种行为构成了非吸犯罪的组织行为。例如,高管组建了专门的业务团队,对团队成员进行话术培训,教导他们如何向公众宣传高息吸存产品,以获取更多的存款,这种组织行为直接促进了非法吸存活动的开展。
2、指挥吸存业务的实施和推进。在吸存业务的实施过程中,高管指挥各个部门和人员协调配合,确保吸存活动顺利进行。比如,指挥财务部门处理吸存资金的入账、核算和支付本息等工作,指挥市场部门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吸存客户群体等。这种指挥行为表明高管在非法吸存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三)参与非法吸存业务的宣传和推广
1、参与制作宣传资料。高管参与制作虚假的宣传资料,如夸大公司的盈利能力、虚构公司背景和项目前景等内容,用于吸引公众存款。这些宣传资料在非法吸存过程中起到了误导投资者的关键作用。例如,制作精美的宣传册,声称公司有政府背景支持、有高收益的投资项目,但实际上这些内容都是虚假的,高管参与制作此类宣传资料的行为构成了非吸犯罪的客观方面。
2、出席宣传推广活动。高管亲自出席公司的非法吸存宣传推广活动,向公众宣传吸存业务,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他们利用自己的身份和地位,使投资者更容易相信公司的吸存行为是合法和可靠的。例如,在公司举办的大型推介会上,高管上台演讲,介绍公司的吸存产品,这种出席宣传推广活动的行为应作为认定其在非吸犯罪中客观行为的证据。
三、高管在非吸案中的地位和作用的考量
(一)核心决策层高管的责任
1、公司创始人、董事长等公司创始人、董事长作为公司的最高领导,通常对公司的整体战略和业务模式具有最终决策权。如果公司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他们在决策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例如,公司创始人决定开展高息吸存业务以获取资金用于公司扩张或其他目的,其行为直接导致了非法吸存活动的启动和持续。在这种情况下,创始人往往要承担主要的刑事责任,因为他们的决策对整个非法吸存犯罪行为具有根本性的影响。
2、首席执行官(CEO)等首席执行官负责公司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决策,在非法吸存案件中,如果 CEO 积极执行公司的非法吸存战略,组织和协调各部门开展吸存业务,那么他们也应承担较重的责任。例如,CEO 根据公司董事会的决策,制定具体的吸存业务计划,并监督计划的实施,对吸存业务的规模、范围和方式等都有直接的影响,应作为主犯承担刑事责任。
(二)中层管理高管的责任
1、部门经理等部门经理在非吸案中的责任需要根据其具体的行为和对非法吸存业务的参与程度来确定。如果部门经理所在部门直接参与了非法吸存活动,如市场部经理负责组织宣传推广吸存业务,财务部经理负责处理非法吸存资金的账务,他们在其职责范围内对非法吸存业务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如果部门经理只是在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内履行职责,对公司的非法吸存行为并不知情或没有实质性参与,那么不应认定其承担刑事责任。
2、业务团队负责人业务团队负责人直接领导吸存业务团队开展工作,他们对团队成员的吸存行为负有管理和监督责任。如果业务团队负责人积极组织团队成员进行非法吸存活动,如制定吸存任务、考核吸存业绩等,他们应承担较重的责任。但如果他们是在上级领导的错误指令下执行任务,且对非法吸存行为缺乏足够的认识,在量刑时可以适当从轻考虑。
(三)其他辅助性高管的责任
1、法务、风控等高管法务和风控高管在公司中本应起到防范法律风险和控制经营风险的作用。如果他们在非法吸存案件中未能履行其职责,如法务高管对公司明显违法的吸存业务模式未提出反对意见,或者风控高管未对吸存业务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和控制,导致非法吸存行为持续进行,他们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虽然他们可能不是非法吸存犯罪的直接实施者,但由于其对公司合法经营的保障职责,对非法吸存行为的发生或持续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2、行政、后勤等高管行政、后勤等高管如果其工作内容与非法吸存业务没有直接关联,一般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他们在某些情况下为非法吸存活动提供了间接的支持,如行政高管协助组织非法吸存宣传活动的场地安排等,也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不过其责任相对较轻,主要取决于其行为对非法吸存活动的促进程度。
四、特殊情形下高管责任的界定
(一)集团公司架构下的高管责任
母公司与子公司高管的责任划分在集团公司架构下,母公司与子公司的高管责任认定较为复杂。如果母公司高管决策并指挥子公司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母公司高管应承担主要责任。但如果子公司高管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擅自扩大吸存规模、改变吸存方式等超越母公司指令的行为,子公司高管也要对其自身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例如,母公司制定了一个相对温和的吸存方案,子公司高管为了追求业绩,擅自提高吸存利率、扩大宣传范围,导致非法吸存的危害后果加重,子公司高管应对其扩大的部分承担责任,同时母公司高管也要对整个集团的非法吸存行为承担责任。
(二)继承前任高管决策的责任
新上任高管对既有非法吸存业务的责任当新上任高管接手公司时,如果公司已经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新高管的责任认定需要根据其对该业务的认知和后续行为来判断。如果新高管在了解公司业务的非法性后,仍然继续实施和推进非法吸存活动,应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新高管在发现问题后积极采取措施制止非法吸存行为,如向有关部门报告、停止相关业务等,可以减轻或免除其责任。例如,新上任的总经理发现公司存在非法吸存业务,虽尝试停止但因公司内部阻力未能成功,后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这种情况下可根据其努力程度在量刑时适当从轻考虑。
(三)受蒙蔽或胁迫的高管责任
受上级蒙蔽的高管责任在一些情况下,高管可能受到上级的蒙蔽而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例如,上级向高管隐瞒了公司吸存业务的非法性质,提供虚假的法律文件或经营数据,使高管误以为公司业务是合法的。在这种情况下,高管的责任认定需要根据其是否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来判断。如果高管有能力发现问题但因疏忽未发现,仍然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如果高管在当时的情况下确实难以发现公司业务的非法性,可以减轻其责任。
综上,在办理高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过程中,每一个细节、每一种情形都可能成为影响责任认定的关键。通过对各类因素的梳理和分析,律师在为高管辩护时,必须深入挖掘证据,精准剖析案件中的每一个环节。只有全面、细致、准确地分析这些因素,才能全面保障被告人合法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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