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观明知故意的认定

更新时间:2025/1/11      浏览:62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非法集资行为的一种,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故意违法犯罪行为,而且是直接故意,根据公安部、最高检和最高法的相关规定,说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主观明知故意的认定。刑法中的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状态。具体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只有嫌犯认识到自己的吸收行为违法,并且为了获得非法利益希望自己的吸收资金行为尽快完成,才能成立故意,就是说只有嫌犯在认识上明知,意志上希望行为的结果尽快实现,才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故意。

 

根据“两高一部”规定,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主观明知故意,应当从九个方面的证据着手认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任职情况,包括参与非法吸收之前的任职和参与非吸时的任职等。该证据证明了嫌犯对违法性的认识程度。

 

2、职业经历,若嫌疑人从事过相关金融业务,其对国家的金融法规应该了解,其应当认识到自己非吸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否则其对自己违法性的认识不足。

 

3、专业背景,例如嫌疑人具有金融、理财、投资等方面的专业背景,其主观上就应当熟知国家对投资、理财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若积极参与非吸行为,可以认定其主观上具有故意。

 

4、培训经历,嫌疑人参与相关的培训,不仅对金融业务有所了解,对国家的相关金融政策应也应该熟知,所以,嫌犯的培训经历,是认定主观上是否故意的重要因素。

 

5、本人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情况,若嫌犯曾因非吸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说明其知道非吸行为为国家法律所禁止,进而能够证明其对参与非吸行为的故意。

 

6、吸收资金方式,若嫌疑人通过向亲友无偿借款,是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相反,若其向亲友以外的不特定对象,以高额利息作为回报等手段吸收资金,可以证明其主观上为故意。

 

7、宣传推广,若嫌犯通过网络、广告,甚至专门召开会议的方式进行非吸宣传,能够证明其主观上具有故意。

 

8、合同资料,此类证据属书证的范畴,合同资料中往往记载了吸收资金的数额、还本付息的方式等,从客观上反映了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能够成为认定嫌犯主观上是否故意的证据。

 

9、业务流程,也即非法吸收行为的相关流程情况,该流程反映了行为人的分工,直接体现了行为人的认识和意志因素,能够证明其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 

 

根据两高一部的规定,办案机关在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对上述9方面的证据,应当进行综合运用,以便正确认定嫌疑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是否存在主观明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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