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犯集资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法发〔2021〕21号
(四)集资诈骗罪
1. 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 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根据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 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综合考虑犯罪数额、诈骗对象、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北京集资诈骗罪金额及量刑标准细则
一、5.4 集资诈骗罪
5.4.1 法定刑在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4.1.1 集资诈骗数额达到 10 万元的,在 3 年 6 个月至4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4.1.2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犯罪数额每增加 2 万元,增加 1 个月刑期;(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4.2 法定刑在7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4.2.1 集资诈骗数额达到 100 万元的,在 7 年 6 个月至 9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5.4.2.2 集资诈骗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 7 年 6 个月至 9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5.4.2.3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集资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犯罪数额每增加 100 万元,增加 1 个月刑期;(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4.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作为“其他严重情节”提高量刑幅度的除外),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但同时具有多种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60%:(1)拒不交待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集资款的;(2)造成集资参与人自杀或精神失常的;(3)引发大规模上访,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1)积极退赃,避免或者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2)绝大部分赃款被扣押,集资参与人损失绝大部分被挽回的,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3)未参与分赃或者分赃较少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5.4.5 构成集资诈骗罪的,根据犯罪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4.5.1 判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罚金。
5.4.5.2 判处 7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50 万元以上 1000 万元以下罚金。
5.4.5.3 判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 500 万元以上罚金,依法没收财产的除外。
5.4.5.4 单位犯罪中对单位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不低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数额。
5.4.6 构成集资诈骗罪的,综合考虑犯罪数额、诈骗对象、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5.4.6.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一般可以适用缓刑:(1)集资诈骗数额较大,全部退赔的;(2)集资诈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具备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并能全部退赔的,或者退赔大部分经济损失,得到大部分集资参与人谅解的;(3)在集资诈骗中起帮助作用,没有非法获利或者非法获利较少的。
5.4.6.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拒不退赃、拒不交代赃款去向的;(2)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而进行集资诈骗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活动的;(3)造成集资参与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4)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