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量刑标准

更新时间:2025/1/11      浏览:97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从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就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期提高了,增加了10年以上的量刑档次。而这次司法解释的新修订,其中的亮点之一就是提高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类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

在此前的司法解释中,这类案件是区分个人和单位犯罪,修改之后,就全部统一标准。在《新修解释》的背景下,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来说,量刑分为三档。

第一档需要符合吸收100万、吸收了150人或造成50万以上损失这些条件的其中一种情形的才达到立案标准,才能入罪,处3年以下刑期;

第二档3-10年的标准是500万、500人和250万以上损失,基本是第一档的5倍;

第三档超过5000万、5000人、2500万损失,也就是第二档的10倍,法定刑就是10年以上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九条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处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金;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

最新北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金额及量刑标准细则

 

5.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5.3.1 法定刑在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3.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 3 个月拘役至 9 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 100 万元的;(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达到 150 人的;(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 50 万元的。

5.3.1.2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 50 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 万元以上,同时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在 3 个月拘役至 9 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曾因非法集资受过刑事追究的;(2)2 年内曾因非法集资受过行政处罚的;(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3.1.3 在量刑起点上,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犯罪数额每增加 10 万元,增加 1 个月刑期;(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5.3.2 法定刑在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3.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 3 年 6 个月至 4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 500 万元的;(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达到 500 人的;(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250 万元的。

5.3.2.2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 250 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 万元以上,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 3 年 6 个月至 4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3.2.3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犯罪数额每增加 50 万元,增加 1 个月刑期;(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5.3.3 法定刑在10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5.3.3.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 10 年 6 个月至 12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达到 5000 万元的;(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达到 5000 人的;(3)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达到 2500 万元的。

5.3.3.2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 2500 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500 万元以上,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 10 年 6 个月至 12 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5.3.3.3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1)犯罪数额每增加 500 万元,增加 1 个月刑期;(2)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5.3.4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造成集资参与人自杀、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 20%以下。

5.3.5 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40%以上。在提起公诉后退赃退赔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 30%以下。

5.3.6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5.3.7 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共同犯罪,在提起公诉前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5.3.8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根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5.3.8.1 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一般并处 5 万元至 20 万元罚金;判处 1 年以上 2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 20 万元至 50 万元罚金;判处 2年以上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 50 万元至100 万元罚金;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刑的,判处 5万元至 100 万元罚金。

5.3.8.2 判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并处 10万元以上 500 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判处 3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 10 万元至 100 万元罚金;判处 5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 100 万元至 300 万元罚金;判处7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300 万元至 500 万元罚金。

5.3.8.3 判处 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并处 50 万元以上罚金。其中:判处 10 年以上 12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 50 万元至 500 万元罚金;判处 12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并处 500 万元以上罚金。

5.3.8.4 单位犯罪中对单位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不低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的罚金数额。

5.3.9 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综合考虑非法吸收存款数额、存款人人数、给存款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清退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5.3.9.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1)能够清退大部分吸收资金,或者与存款人签订资金清退协议,取得存款人谅解的;(2)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与存款人签订资金清退协议,取得存款人谅解的;(3)具体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个人,没有实际占有、使用或支配款项且能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所起作用较小的;(4)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共同犯罪,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

5.3.9.2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1)社会影响较大,集资群众反映强烈的主犯;(2)曾因非法集资受到刑事处罚或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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